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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方案或于2020年實施 起征點有上調空間

發(fā)布人:管理員    時間:/2017-3-16/    閱讀:3615

 

免征額有上調空間,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專項扣除考慮家庭因素,稅率可適當下調,這正是備受關注的個稅改革可著力的四個方向

關乎每個人“錢袋子”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在每年兩會上都會成為眾人關注的熱點問題。

“目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設計和論證中,總體思路是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方案總體設計、實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制!

3月7日,財政部部長肖捷在兩會新聞發(fā)布會的上述回答讓不少人吃了一顆“定心丸”,呼吁多年后,個稅改革的“靴子”終于要落地了。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認為,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在今年內(nèi)公布問題不大,但由于改革涉及到稅制模式的變更,“牽一發(fā)而動全身”,因此應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最終正式施行可能要在2020年左右。

免征額有上調空間

對于大多數(shù)民眾來說,平時和個人所得稅“打交道”最多的就是工資薪金的扣稅,目前,我國在工資扣稅方面規(guī)定的免征額為3500元/月。

這已經(jīng)是6年前定下的標準。2011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稅起征點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

縱觀我國個稅的修訂歷程,調整個稅起征點一直是其主要內(nèi)容,個稅的起征點也從最初1980年的800元,先后調整為2005年的1600元、2007年的2000元和2011年的3500元。

因此,對于此次個稅改革,起征點是否會進一步提高,再次成為了各界關注的焦點。在今年兩會上,不少代表委員都對進一步提高個稅起征點表示支持。

全國政協(xié)委員、太平洋保險公司董事長高國富就表示,6年間工薪階層的收入雖然在增長,但相對于各地房價的大幅上漲以及生活成本的上升,其實并不成比例,他認為,現(xiàn)行個稅免征額相對偏低,應該上調。

全國人大代表、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關于“年收入10萬元以內(nèi)的不應繳納個稅,有錢人應多繳稅,才能有效減小貧富差距”的言論,更是收獲點贊無數(shù)。

施正文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在一些西方國家采取的是個稅免征額標準與通貨膨脹率等相掛鉤的機制,每年實行動態(tài)調整。6年來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上漲,物價也不斷上升,但個稅起征點卻沒有調整,確實不符合客觀規(guī)律。

施正文強調,個稅免征額是國家稅收對民眾基本生計費用的扣除,6年前定下的3500元標準顯然已不適合當前的經(jīng)濟水平,免征額有上升空間。

對此,肖捷也表示,在研究制定個稅改革方案中,將根據(jù)居民消費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測算,確定是否提高免征額,該提高就提高。

全國人大代表、深圳市南嶺村社區(qū)黨委書記張育彪建議,在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基本免征額基礎上,可授權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符合各地實際情況和財政收支承受能力的個稅免征額。各地的免征額與當?shù)爻擎?zhèn)職工平均薪酬、最低工資標準、住房價格、物價水平等掛鉤來調整。

但施正文認為,賦予地方自行制定個稅免征額有可能帶來地方稅收的亂象,應謹慎考慮,而個稅改革其實并不是簡單提高起征點就可以完成目標的。

“增低、擴中、調高”是國家個稅改革的總體原則和方向,施正文指出,這要求通過改革調節(jié)財產(chǎn)收益的再分配,讓稅制更加公平,高收入者稅負適當增加,中等收入者持平,低收入者稅負要降低。

“這一目標只靠提高個稅起征點是根本不可能實現(xiàn)的!笔┱膹娬{,此輪個稅改革重點其實是在征收模式的改革上,要逐步實現(xiàn)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征收制度。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

當前我國個稅實行的是分類稅制,即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股息紅利、財產(chǎn)租賃等11類所得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稅率征收。

“這種分類稅制在征管上確實比較簡便,但不能充分體現(xiàn)稅收調節(jié)經(jīng)濟和貧富差距的作用!笔┱慕榻B,目前,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在個稅征收模式上實行的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其精髓就是對個人不同收入來源進行分類,并將其部分收入納入全年綜合的計稅范圍。

“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也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改革目標。

哪些收入將進行“綜合”征稅是改革中的關鍵問題。對此,肖捷透露,目前,改革的基本考慮是將工資薪酬、勞務報酬、稿酬等部分收入項目實行按年匯總納稅;對利息、股息、紅利、財產(chǎn)轉讓所得等資本性所得考慮繼續(xù)按現(xiàn)行的分類計征方式征稅。

“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征收模式將有利于實現(xiàn)稅制的公平!笔┱慕忉尫Q,現(xiàn)行個稅的分類征收,容易出現(xiàn)兩個人勞動收入相同,但由于收入來源不同而導致稅負不同的情況。比如,有的勞動者其收入主要是勞務報酬,要按20%稅率繳稅;有些人收入來源則更加多樣,不僅每項都能有免征額,工資薪酬也能享受遞進稅率等更多實惠。

當前個人所得稅在民間也被戲稱為“工薪稅”,據(jù)統(tǒng)計資料顯示,在我國個稅收入中,有近70%是工薪階層通過企業(yè)單位扣稅的。

施正文強調,這也是只采用分類征收的弊端,因為工薪階層的收入來源相對單一,可能只有工資收入;而收入很高的人收入構成復雜,分類征收卻無法把全部收入統(tǒng)一到一起繳稅。

因此,將工資薪酬、勞務報酬、稿酬等項目合并綜合征收,按年匯總納稅,可以解決按次征收或按月征收所帶來的因某次或某月收入偏高導致加重整體稅負過高的現(xiàn)象,真正發(fā)揮個稅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

此外,施正文指出,新型的個稅征收模式將實行按綜合所得減除的標準,而不是繼續(xù)按工薪所得等單一費用標準扣除,這也能“堵住”諸如一些企業(yè)高管只領取極低的賬面工資以避免適用高稅率納稅等避稅行為。

專項扣除考慮家庭因素

“個稅改革將適當增加與家庭生計相關的專項開支扣除項目,考慮有關‘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毙そ荼硎荆艘獙崿F(xiàn)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稅體系外,建立基本扣除加專項扣除的機制也是此輪個稅改革的核心內(nèi)容。

施正文解釋稱,所謂專項扣除,是在計算個人應繳納個稅數(shù)額時,將相應專項開支數(shù)額在稅基中扣除,從而減少納稅的額度。這需要考慮納稅人和家庭的總體負擔,將贍養(yǎng)人口、兒童教育成本、按揭貸款等情況納入其中。

在施正文看來,這不僅是綜合所得稅制改革的必然舉措,也是國家實現(xiàn)從以個人為征稅對象到以個人與家庭結合為征稅對象模式改革的關鍵一環(huán),更是讓稅收趨于公平的核心所在。

“我國當前個稅征收采用的是以個人為單位的基本扣除方式,雖然確定免征額考慮了個人吃穿等基本開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等也可在稅前扣除,但卻沒有將家庭的教育、住房、醫(yī)療等基本生活開支納入其中,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不公平,導致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

施正文舉例稱,比如,同樣是工資收入相同的兩個家庭,一個家庭擁有多套住房,另一個家庭卻背負房貸,且有兩個孩子需要撫養(yǎng),這兩個家庭實際生活狀況與支出是完全不同的,但在繳納個稅時卻并沒有差別,無法體現(xiàn)稅收的調節(jié)作用。

在適當調整現(xiàn)行基本扣除標準的同時考慮將家庭部分重要生計支出項目予以一定額度的扣除,能有效減輕家庭整體稅負。施正文以美國為例稱,美國個稅最高稅率為39.6%,但在各類稅前抵扣后,最終負擔的實際稅率在25%左右。

“專項扣除范圍要充分考慮稅收政策受益面的公平性、國家整體稅收的平衡性以及稅收征管的可行性等綜合因素。從國外經(jīng)驗來看,住房貸款利息、兒童教育、家庭養(yǎng)老等支出可能被列為專項扣除項目!笔┱恼f。

全國政協(xié)委員賈康也認為,除二孩家庭教育支出外,房屋貸款月供利息部分將很可能進行專項扣除,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先將房貸產(chǎn)生的利息從收入中扣除,再對扣除后的收入繳稅,將有利于房貸者稅負的降低。

施正文向法治周末記者透露,目前,基本扣除與專項扣除相結合的模式在改革中已達成共識,但難點在于如何制定細化的具體標準。

“扣除標準、方式與各地財政的承受能力、國家整體經(jīng)濟狀況有關,因此,扣除項會有抵扣限制,也要設置抵扣額度的‘天花板’。”施正文舉例稱,比如,對房貸利息的抵扣是否適用二套住房,對房屋總價及貸款額是否有限制等,都需要通過細致的整體調研測算來制定科學的標準。

考慮個人和家庭因素的綜合與分類個稅制度要比當前單獨分類征收的個稅模式更為復雜。肖捷表示,改革除了要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相應修改稅法外,更需要相對成熟的社會配套條件。

施正文解釋稱,在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制下,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大多不進行直接接觸,通過源泉扣繳方式由支付方代扣代繳。這種方式對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要求不高,稅收成本也較低。但綜合征收不僅需要納稅人“自行申報”收入及家庭實際情況,同時也對稅務機關的征管與核查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當前我國稅務部門的征管系統(tǒng)還未能與公安、工商、銀行等部門實時聯(lián)網(wǎng),做到信息共享,從客觀上難以做到準確掌握納稅人各項收入及實際家庭情況的條件。因此,推動個稅改革的同時,也要盡快實現(xiàn)跨部門、跨地區(qū)的涉稅信息聯(lián)網(wǎng),建立健全自然人收入和財產(chǎn)信息系統(tǒng),并適度提高稅務部門職權,加大調查能力等,為個稅改革全面落實打好基礎!笔┱恼f。

稅率可適當下調

稅率是衡量稅負輕重的重要標準,在此輪個稅改革中,降低稅率的呼聲也很強烈。

剛履新全國人大財經(jīng)委副主任委員的黃奇帆就建議將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所得最高稅率從45%降低至25%,以此作為推進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改革的突破口。

黃奇帆舉例稱,與周邊相比,中國香港相應最高稅率只有15%,新加坡為22%;跟發(fā)展中國家比,俄羅斯只有13%,巴西為27.5%;跟發(fā)達國家比,加拿大為33%,美國為39.6%,與很多國家相比,我國當前最高45%的稅率都屬于略高水平。

然而,高稅率并沒有帶來相應的高稅收,2016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總稅收的7.7%,遠低于發(fā)達國家30%和發(fā)展中國家15%左右的水平。黃奇帆直言,這除了與稅收模式有關,高稅率導致我國高收入群體避稅動機強、方式多也是原因之一。比如,現(xiàn)在一些高收入人群會采取“工作在大陸、工資在海外”或者“錢在企業(yè)、不拿工資”等方式避稅。

將個稅最高邊際稅率降低至25%,將有助于社會各階層對繳納個稅的認同度。黃奇帆認為,降低稅率“不會增加社會成本,不會損及個體利益,且阻力小、易操作”。

在施正文看來,降低稅率還有助于減少我國的稅率檔次。目前我國實行的是7級超額累進稅率,但前幾個稅級對應的所得額與稅級間距太小,比如,應納所得稅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部分適用10%稅率,超過4500元至9000元則適用20%稅率,很容易使中低收入者被劃入到較高的稅級中;而最后兩級稅率偏高,不但會加劇避稅行為的發(fā)生,也不利于吸引國際高端人才和留住本國優(yōu)秀人才。

施正文建議,通過降低稅率,可將我國累進稅率從7級調整為5級,較少的稅率檔次也能夠降低稅收征管的復雜程度與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考慮到稅收要體現(xiàn)“量能納稅、多得多繳稅”的原則以及強化個稅在調節(jié)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功能,施正文建議,個稅工薪所得最高稅率可調整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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